春回大地,万物复苏。汉川汈汊湖国家湿地公园里,万鸟翔集,热闹非凡,蔚为壮观。汉川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站在退垸还湖后的汈汊湖边,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汉川市地处江汉平原,是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而汉川汈汊湖更是这颗明珠上最闪亮的宝石。20世纪70年代以来,汈汊湖因围湖造田、围网养殖(螃蟹)而导致水域面积锐减、水质恶化、生物多样性减少,为维护汈汊湖的生态湿地功能,自2018年起,汉川市启动退垸还湖工程,已累计退垸还湖7.3万亩、水域面积扩大二十倍,生态修复功能显著好转,但退垸还湖过程中也引发了系列矛盾纠纷。
时光回溯:退垸还湖引发鱼池承包争议
2016年,胡某、陈某、谢某等18人将自己位于汉川市汈汊湖养殖场的鱼池承包给鲁某、孙某等18人养殖螃蟹,承包费用为每亩1200元每年,后鲁某按照约定支付承包费后,开展水产养殖工作。2019年9月,汉川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汈汊湖退垸(田、渔)还湖的公告》,鲁某等人承包的水面也在征收范围内。
2019年12月,汉川市汈汊湖养殖场与胡某签订《汈汊湖退垸(田、渔)还湖安置补偿协议》,将相关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生产工具补偿、鱼池建设补偿等款项合计133万余元支付至胡某账户。因案涉鱼池在征收时由鲁某等人承包,鲁某等18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等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及生产工具补偿费、鱼池建设维护维修费等。
汉川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进行补偿,故判决胡某等18人支付青苗补偿费、生产工具补偿费、渔池建设维护费等39万元,胡某等18人不服,提起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胡某等18人未履行义务,鲁某等18人向汉川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困境:“青苗”之争陷入赔偿僵局
汉川法院受理了上述18起执行案件后,立即与当事人联系,但是被执行人均未有履行义务的打算。申请执行人认为青苗补偿费、生产工具费等补偿费用均应由鱼池实际承包人享有,现在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支付相关费用。
“当时池子里养殖的螃蟹承包人在退垸还湖前就已经捕捞完毕,池子里已经没有螃蟹了,他们根本就没有青苗损失费等费用,却还找我们要求赔偿这个损失,我们认为不公平。”被执行人却觉得很冤屈,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峰回路转:善意执行实现破局解纷
执行过程中,汉川法院执行法官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养殖户已投入的固定资产补偿问题。
“现场察看后,我们明确了在遵循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上,既要保证退垸还湖的顺利进行,又需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平衡成了该案的重中之重。”执行法官说道。
执行法官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指导,多次前往汈汊湖实地勘验,现场对“退垸还湖”政策进行宣讲和相关法律释明,对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研判,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刚柔并济,搭建起理解与信任的桥梁。一方面就案款问题组织双方进行多轮协商,促使当事人从情绪对立到相互理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案款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给被执行人发预拍卖通知书,施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最终,十余名当事人当场兑现50万元,13件案件达成一致和解并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后,我们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但效果不佳。非常感谢执行法官不辞辛劳,多次到现场释法明理,几番工作下来,他们主动履约、支付费用,让我们养殖户的利益得到保障。”申请执行人鲁某表示。
保护一泓清水两岸绿,法院责任如山。汉川法院将始终在执行工作实践中,践行“两山”理论,不断总结执行经验,创新执行举措,协调解决执行难题,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守护蓝天净土、绿水青山。
(通讯员:涂海燕 王麒 编辑:陈思 制作:周琪 审核:李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