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2329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未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处罚。现将部分案例通报如下:
一、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案例
(一)未明码标价
1.海南万宁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石梅山庄”楼盘,在销售现场没有对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2.海南胤隆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衍宏•美丽春天(4期)”楼盘,在销售现场没有对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3.海南地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销售的“地恒大•美丽春天(2期)”楼盘,在销售现场没有对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4.海南康鼎旅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阳光•熙园”楼盘,在销售现场没有对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5.上海同瀛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亚通水岸景苑” 楼盘,在销售现场没有对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6.福州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楼盘,在销售现场没有对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7.长沙正荣正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正荣梅溪山湖苑”楼盘,8、9栋商品房售楼现场没有明码标价。
(二)未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8.四川万霖房产开发公司“凤凰城”楼盘,该售楼部房源价格标示在收费处办公室内,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示。
9.海南耀星置业有限公司“隆源•神州半岛”楼盘,不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其商品房的价格,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内间的角落处放置了一本合同范本,在合同范本下面标示,消费者无法直接看到商品房的价格。
10.上海浦东富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销售“惠南一方新城”楼盘时,将一房一价表放置于vip室内而非交易场所醒目位置。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11.苏州恒力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苏州湾景苑”7-9#(东区)楼盘过程中,未按规定对318套房源进行“一套一标”。
12.苏州浩梁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天颂花园”楼盘过程中,未按规定将684套房源在售楼现场进行“一套一标”。
(四)未按规定标识销售状态
13.和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融信置鼎雅苑”时,未按规定在售楼现场标示商品房销售状态。
14.华润(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华润置地菁英苑A07地块”楼盘时,未按规定在售楼中心标示商品房销售状态。
15.苏州市吴江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销售“长桥雅苑”楼盘过程中,对已销售262套房源未标示商品房销售状态。
(五)明码标价信息不全
16.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华业玫瑰四季二期馨园”楼盘时,未标示折扣条件与折扣比例、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7.三河市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成•尚街时代广场”项目未标示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8.山西太和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和平壹号”楼盘时,对在售的30套商品房仅标示了房号、价格及一次性付款优惠折扣,明码标价信息不全。
19.四川成都易和置业有限公司“西锦中心二期”商品房销售现场未标示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与该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20.上海辰环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销售“尚品华庭”楼盘时,未标示户型、层高、暂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购房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21.上海展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销售“方舟苑”楼盘时,未在售楼中心标示每套商品房的层高、暂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22.南京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雨花石文化园”楼盘时,对在售的雨花石文化园10号、13号、38号和39号4幢楼26套商品房,未标示商品房的户型、层高、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六)其他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物价局在检查广西中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广源•鲁班壹号”楼盘时,该公司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经南宁市物价局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只提供部分资料,仍有部分价格监督检查所需材料未提供,并拒绝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有关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南宁市物价局按照《价格法》对其拒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案例
24.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麓山大道一段分公司未公示收费项目名称及标准。
25.南京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第六十九分店在开展房屋租赁、二手房买卖等中介服务时,未在交易场所公示收费标准。
26.南京云房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所属的Q房网云房源特许加盟店(玄武区将军巷33号101室)在开展房屋租赁、二手房买卖等中介服务时,未在交易场所公示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罚款共计约163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公开曝光上述典型案例,目的是提醒所有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提高价格自律意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商品房经营者在明码标价上要做到四个“必须”:一是必须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二是必须实行“一套一标”;三是必须准确标示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四是必须全面、规范标示销售价格、收费及相关因素。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环境。
(责任编辑 刘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