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装修过的人都知道一种叫做“PVC”的材料,装修时不少管材和板材都是PVC加工而成。除此之外,PVC还在电线电缆、包装材料等领域有着广泛应用。然而最近一段时间,市面上的PVC出现了大幅度的涨价,这种现象是市场规律还是背后有人恶意哄抬价格?
昨天(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内18家聚氯乙烯树脂“PVC”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视频:18家PVC企业吃反垄断最大罚单
联手涨价 18家PVC企业吃国内反垄断最大罚单
聚氯乙烯树脂“PVC”是生产电线电缆、农用薄膜、各种包装材料的主要原料,广泛用于建筑建材、医疗器械、家用电器、快递等行业。
经查明,涉案的18家企业从2016年3月起,就开始通过微信群交流、召开会议等手段达成并实施了统一涨价的垄断协议。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导致国内“PVC”市场价格不到半年涨幅超过40%,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加重了下游企业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反垄断部门依法对牵头主导的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2%的罚款。对处于从属地位的16家涉案企业,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上述18家涉案企业共计罚款4.57亿元。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九年来,反垄断部门对国内企业开出的最大的一笔罚单,涉案18家企业,跨11个省自治区,企业类型包括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
微信群里酝酿涨价协议
2016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到下游行业协会和企业反映“PVC”原材料价格异常上涨的举报,反垄断部门立即开展了执法调查。在调查初期,就发现18家PVC生产企业在去年3月到12月期间以“西北氯碱联合体”的名义多次召开会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反垄断局二处 曾川:
从我们调取的数据可以看到,“PVC”的市场价格从去年3月份之后就发生了剧烈波动,从3月份的五千元一路上涨,涨到去年年底12月份的七千多块将近八千元,和涉案企业开会时间高度吻合。
虽然数据高度吻合,但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却没有发现任何有关约定涨价的纸质协议,企业相关负责人也都否认曾经约定共同涨价,没有核心证据,调查工作进入胶着状态。
国家发展改革委反垄断部门决定派出多路办案人员分别奔赴11个省区,同时对这18家企业进行深入取证,在案件几乎陷入僵局的时候,办案人员在一位企业负责人建立的微信群里发现了线索。
国家发展改革委反垄断局反垄断二处 曾川:
微信群参加的人员就是各家涉案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他们在微信群里交流价格信息,说今天你涨多少明天我涨多少,或者我们这18家企业,在下周共同涨多少。有些涉案企业甚至建议说把本群群名改成“一致行动调价群”,这就非常明显地揭露了他们想要调价的目的。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微信群里有企业公布价格执行表提议涨价,其他涉案企业都积极响应表示支持,前有提议,后有响应,这就形成了一个非常完整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指出,对于横向垄断协议,一般认为只要有两个或以上竞争者,本来应该是竞争的,如果达成了一个限制价格限制数量限制市场的协议,就构成了一个横向的垄断协议。
垄断产量超七成 谁不执行处罚谁
共同推高“PVC”市场价格成为这18家涉案企业的共同目标,而如何确保调价一致行动,牵头主导的企业也是煞费苦心,不仅划分销售区域,设定产品销售的最低限价标准,还警告其他企业,谁不执行就处罚谁。
国家发展改革委反垄断局二处 曾川:
涉案企业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3/4,所以这18家企业就具有很强的市场支配力量。所以他们一旦涨价,就对市场的PVC价格就有很大影响。
本案中,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均造成了损害。
一是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违法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PVC市场的竞争秩序,也不利于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是加重了下游企业成本负担。违法行为推高了PVC售价,加重了以其为原材料的相关企业成本负担。
三是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PVC售价快速上涨,导致下游家具建材、家用电器、建筑型材等产品的价格上涨,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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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内容可作为电子证据
在此次反垄断处罚中,微信群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那么涉案企业在微信群中的聊天内容能否作为证据来认定违法行为呢?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也就是说涉案的18家企业无论是以文字、语音或者视频聊天,其内容都可以作为证据来认定违法行为。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日常生活中的协议,要求各方当事人必须要达成一致,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垄断协议和合同法意义上垄断协议,跟平时所认定的协议不同,只要有联络就可以说已经达成协议。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时建中:
尽管你没有说同意,但是你后面也跟着涨了,同样构成了垄断协议,即使没有履行但是对他们有约束力,就构成了一种实施。
(责任编辑 李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