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云报道 日前,武汉正式颁布《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在市直各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组建了23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市积分入户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加强对接协调,发扬拼搏赶超精神,采取超常规运作,按照倒排工期、项目化操作,明确了统筹启动、细则确定、实施预备、受理审核、总结完善等5个工作步骤和13项具体任务,紧锣密鼓、有序推进。各审核部门和单位以高度的责任心,短时间内完成积分标准认定和系统建设需求调研。
在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建设中,公安部门贯彻落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改革工作部署,按照“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思路,尽可能对接审核部门信息数据,全力打造积分入户“网上办”流程。申请人通过“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平台自动比对年龄、居住证、参加社保和自有产权房屋信息,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自助上传积分申请材料,系统实时短信提示申请人积分审核进度。最后,达到入户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只需到区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准迁证即可。同时,全市首批18个受理窗口也完成准备工作,窗口专设、标识醒目、设施到位,专门为群众提供现场咨询和申请受理服务。
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积分入户集中申请受理期。符合条件的群众可网上申请积分入户,也可到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窗口工作人员确认申请条件后,将申请材料推送各部门审核。11月中旬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积分认定标准,审核申请人积分材料,给出审核意见和积分。11月下旬,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入户指标数,按照积分高低公示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通过人员即可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
有意申请积分入户的群众请及时关注“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登陆“武汉市积分入户信息平台”,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积分指标认定标准和申请材料要求,做好申请准备工作。
特别提示,按照2017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2017年10月1日至8日为法定节假日,10月9日开始窗口受理积分入户申请工作,具体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时间为准。节假日期间,网上受理服务正常进行。
积分入户政策导读
一、哪些人可申请积分入户?
凡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加积分入户:
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是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签订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居住用工单位提供自有住房并与用工单位形成了合法居住或承租使用关系住宅类房屋。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是指在申请入户之日前在武汉市正在参加社会保险。
申请人持有效武汉市居住证,是指申请之日已办理武汉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
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申请之日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
二、申请积分入户的范围有哪些?
申请人应在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区参加积分入户申请。暂住地址发生变化的,或合法稳定住所与居住证登记地址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到现暂住地流管站变更现居住地址后,再申请积分入户。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即可在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三、积分入户的积分指标有哪些?
积分入户指标体系包括加分指标、减分指标。
积分入户加分指标及分值:
(一) 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最高分值30分:
1.申请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3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15分;
3.在本市合法租赁住房或者居住在单位宿舍的,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积10分。
(二)社会保险指标,最高分值30分。以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2分。
(三)住房公积金指标,最高分值30分。以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2分。
(四)居住证指标,最高分值30分。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每满1年积2分。
(五)年龄指标,最高分值20分: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积20分;
2.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1分。
(六)文化程度指标,最高分值60分:
1.高中(中职〈中专、技校〉)学历,积10分;
2.大专学历,积40分;
3.本科学历,积50分;获得学士学位的,积60分。
(七)技术职称指标,最高分值80分: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工,积30分;
2.中级工,积60分;
3.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积80分。
(八)纳税指标,最高分值100分:
1.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该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10万元的,积3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2.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1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3.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应纳税额达2万元的,积3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每享受1年减免税政策积2分,最高积20分;
4.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积10分;应纳税额达0.5万元的,积20分,每增加0.5万元加10分,最高积100分。
(九)创新创业指标,最高分值100分:
1.在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每满1年积20分;
2.在“创谷”和各类众创空间创业就业的,工作每满1年积5分。
(十)表彰奖励指标,最高分值100分:
1.获得市委、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积60分;
2.获得省委、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部委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积80分;
3.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积100分;
4.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市级奖项,积60分;获得省级奖项,积80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积100分。
(十一)公益服务指标,最高分值10分。参加无偿献血,每次积2分;5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每满10小时积1分。
积分入户减分指标及分值:
(一)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每条扣减2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30分;
(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5年内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的,每次扣50分;
(四)刑事犯罪记录。5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四、如何申请积分入户?
(一)网络申请:申请人应按照《武汉市积分入户指标认定细则》,准备相关材料后,关注“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登陆“武汉市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实名注册,提交申请并上传申请材料。
(二)窗口申请: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窗口工作人员确认申请资格后,予以受理并录入申请材料。
备注:1、上传原件扫描件或者图片规格为jpg格式,大小不超过1.5MB。2、需要提供材料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张。3、申请人须认真核对、上传申请材料,系统初审通过后不接受补充或变更申请材料。
五、申请办理有哪些流程?
(一)报名申请。
申请人网上申请的,应于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通过“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登陆“武汉市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实名注册,系统比对确认申请资格后,按照系统提示填报信息,上传申请资料。
申请人在区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的,应于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接待服务时间以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和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为准)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并填写《武汉市积分入户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确认申请资格后,开具《武汉市积分入户受理登记回执单》,将申请材料推送各相关部门审核。
(二)积分审核。
每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积分入户指标认定细则,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积分意见。申请人可在平台查看本人积分结果。
(三)公开公示。
依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入户指标,按照积分高低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于11月下旬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公示。申请人积分分值相同的,依次按照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时间和在本市登记居住时间排序。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申请复核。
在公示期间,申请人对积分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通过积分入户信息平台或受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负责审核部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积分或调整积分的意见。
(五)公布结果。
根据复核情况,将达到积分入户规定分值,可办理积分入户人员名单,于12月中旬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公布。
(六)办理落户。
可办理积分入户人员,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受理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其中在网上申请的,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和积分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通过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对核查有问题的,不予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反馈有关部门处理。
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后,到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六、如何查询申请进度情况?
采取网络申请方式的,可在积分入户平台实时查询本人积分审核情况。采取窗口申请方式的,可扫描受理回执单上二维码,关注“武汉公安”公众号,查询本人积分审核情况。
七、积分人员可否同时办理随迁人员落户?
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员只能办理本人武汉市常住户口。符合现行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按规定另行申请办理。
八、发现弄虚作假问题如何处理?
申请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积分入户申请;二次及以上发现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迁回原籍。
九、2017年积分入户申请时间怎么安排?
积分入户集中申请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按照2017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2017年窗口受理服务从10月9日开始,具体接待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为准。网上申请时间从10月1日开始,节假日正常进行。
(湖北经视记者 李海 责任编辑 徐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