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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被写入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2016-11-01 07:19

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针对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有常委会委员、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

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同时,草案二审稿对维护交易安全也作出了规定。李适时指出,维护交易安全是从事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对于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考虑到维护交易安全主要适用于商事活动,建议将该款规定的内容移到草案营利法人一节中规定。

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作出了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经营管理事务,明确其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从事民事活动,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中增加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责任编辑 殷竟成)

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针对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有常委会委员、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

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同时,草案二审稿对维护交易安全也作出了规定。李适时指出,维护交易安全是从事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对于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考虑到维护交易安全主要适用于商事活动,建议将该款规定的内容移到草案营利法人一节中规定。

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作出了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经营管理事务,明确其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从事民事活动,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中增加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责任编辑 殷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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