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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毒贩被判刑15年

黄国华 宋效忠 陆成雄 2019-09-16 08:37 湖北日报  

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出庭受审,被告人田某珊始终保持“零口供”。8月30日,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追捕并提起公诉,汉川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7月,汉川市警方在某宾馆将从外地贩运毒品到汉川市的舒某春、毛某成先后抓获,并从毛某成的手提塑料袋内搜出毒品麻果3838颗(净重369.13克)。据交代,舒某春、毛某成伙同何某胜,通过田某珊联系上云南省的卖家和汉川市的买家。舒某春、毛某成携带麻果,从广东中山市前往汉川市交易,约定以每颗2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田某珊按每颗麻果2元的标准提取中介费。

2018年2月,何某胜被警方抓获,也交代了贩卖毒品的中间人就是田某珊。2018年3月,汉川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公安机关按照建议,将田某珊报捕并网上追逃。

田某珊今年32岁,甘肃靖远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2019年3月,田某珊被中山警方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田某珊始终“零口供”,拒不承认贩卖毒品事实。2019年6月,汉川市公安局以田某珊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汉川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针对田某珊拒不认罪的情况,对该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时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固定了相关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8月29日,汉川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田某珊依然拒不认罪。公诉人在举证质证中,与被告人针锋相对,出具了购毒人刘某证言、同案人舒某春、毛某成、何某胜证言,被告人田某珊与购毒人刘某在2017年7月11日至7月15日间频繁的手机通话记录、同案人之间相互辨认笔录、物证、书证、毒品鉴定意见等证据。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被告人田某珊介绍何某胜、毛某成、舒某春购买、贩卖毒品并从中牟利的犯罪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合议庭采信。8月30日,汉川市法院以被告人田某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出庭受审,被告人田某珊始终保持“零口供”。8月30日,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追捕并提起公诉,汉川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7月,汉川市警方在某宾馆将从外地贩运毒品到汉川市的舒某春、毛某成先后抓获,并从毛某成的手提塑料袋内搜出毒品麻果3838颗(净重369.13克)。据交代,舒某春、毛某成伙同何某胜,通过田某珊联系上云南省的卖家和汉川市的买家。舒某春、毛某成携带麻果,从广东中山市前往汉川市交易,约定以每颗2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田某珊按每颗麻果2元的标准提取中介费。

2018年2月,何某胜被警方抓获,也交代了贩卖毒品的中间人就是田某珊。2018年3月,汉川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公安机关按照建议,将田某珊报捕并网上追逃。

田某珊今年32岁,甘肃靖远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2019年3月,田某珊被中山警方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田某珊始终“零口供”,拒不承认贩卖毒品事实。2019年6月,汉川市公安局以田某珊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汉川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针对田某珊拒不认罪的情况,对该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时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固定了相关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8月29日,汉川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田某珊依然拒不认罪。公诉人在举证质证中,与被告人针锋相对,出具了购毒人刘某证言、同案人舒某春、毛某成、何某胜证言,被告人田某珊与购毒人刘某在2017年7月11日至7月15日间频繁的手机通话记录、同案人之间相互辨认笔录、物证、书证、毒品鉴定意见等证据。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被告人田某珊介绍何某胜、毛某成、舒某春购买、贩卖毒品并从中牟利的犯罪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合议庭采信。8月30日,汉川市法院以被告人田某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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