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教育局18日向全港中小学发出通告,提供有关展示国旗和区旗及奏唱国歌的指引,指示所有中小学须教导学生奏唱国歌的礼仪。
教育局发言人说:“《国歌条例》已于今年6月12日正式刊宪生效。根据条例,教育局局长须就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发出指示。《国歌条例》的精神是尊重国歌,任何人不可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或不当使用国歌。所有中小学须提供机会,让学生学习歌唱国歌,并教导学生国歌的历史及精神,以及奏唱国歌的礼仪。”
发言人强调,国旗、国歌及国徽都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任何一位公民都必须予以尊重。培养学生对国民身分的认同,是中小学教育的重要学习宗旨。让学生认识自己国家历史、文化、经济、科技、政治体制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发展,培养他们的国家观念,更是学校教育应有之责。学校须教育学生认识自己国家的国旗、国歌及国徽,这是德育、公民及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有助加强学生对国民身份的认同。
发言人又说,中小学必须在举办庆祝元旦日(1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7月1日)、国庆日(10月1日)的活动时升挂国旗和区旗及奏唱国歌。教育局并强烈建议,学校在重要的日子及特别场合,例如开学日、开放日和毕业礼等升挂国旗和区旗及奏唱国歌,并鼓励学校定期展示国旗及区旗,以及奏唱国歌。
发言人表示,教育局会与学界保持紧密联络,并根据情况,为相关学习提供适切支援,以协助学校推展有关工作。(总台记者 周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