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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2021-03-17 11:11

  为贯彻落实《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扩增汉川市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决定》精神,减少环境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 爆竹导致的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 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鞭区范围:北沿 G42 高速,东沿汉北河;南从汉北河与汉 江交汇处(小河村)沿汉江大堤至城隍镇八古渠,西沿八古渠、南干 渠、东干渠接民乐渠与 G42 高速交界处的整个区域(含各河渠靠近城 区单侧的堤岸);禁鞭区边界外 500 米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禁鞭时间:自2021 年 5 月1 日零时起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 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含电子烟花爆竹、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 等)。

   四、禁鞭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生产、储存、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五、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鞭 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应主 动做好家属子女工作,带头执行禁鞭规定。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 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 动,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 品及违法所得。

   七、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 规定在禁鞭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 教育,直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 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 并向公安局和应急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110、8877110。举报一 经查证属实,直接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 200 元。

  十、本通告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汉 川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汉 川 市 公 安 局

汉 川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汉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扩增汉川市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决定》精神,减少环境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 爆竹导致的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 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鞭区范围:北沿 G42 高速,东沿汉北河;南从汉北河与汉 江交汇处(小河村)沿汉江大堤至城隍镇八古渠,西沿八古渠、南干 渠、东干渠接民乐渠与 G42 高速交界处的整个区域(含各河渠靠近城 区单侧的堤岸);禁鞭区边界外 500 米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禁鞭时间:自2021 年 5 月1 日零时起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 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含电子烟花爆竹、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 等)。

   四、禁鞭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生产、储存、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五、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鞭 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应主 动做好家属子女工作,带头执行禁鞭规定。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 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 动,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 品及违法所得。

   七、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 规定在禁鞭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 教育,直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 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 并向公安局和应急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110、8877110。举报一 经查证属实,直接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 200 元。

  十、本通告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汉 川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汉 川 市 公 安 局

汉 川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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