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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摄像头怎么安装? 公安部公开征求意见

2016-11-29 09:08

2015年5月,湖南郴州文化路与燕泉北路交会处的电子监控探头。今后,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拟与居民住宅保持合理距离。

昨日,公安部官方网站就《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合理距离。此外,当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截至12月27日。

焦点1

可能泄露他人隐私场所禁装摄像头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在设置方面,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就规定中提到的“合理距离”,怎样的距离才算“合理”,是否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告诉新京报记者,“合理距离”在法律上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条例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必要就相关标准引入专家论证,“不只是法律专家,还包括技术专家,这个距离不仅是物理上的概念,还包括对辨识度和清晰度的判断,距离是否合理最终应以是否能保护个人隐私为标准。”

王旭还认为,公安部的这一行政条例最终要靠地方执行,执法过程中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

焦点2

采集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3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控制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和传输,保障信息不被删除、修改和非法复制、传输。

其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根据视频图像的使用限制规定,在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在什么情况下视频图像的信息会用于“公共传播”?王旭表示,当需要公众提供相关线索或者作为相关证据使用时,相关的视频图像会进入公众视野,如公安机关为了办案需要发布相关信息,“大数据时代政府很容易获取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非常大,为此非常有必要统一尺度进行统一规定。”

在微博上,一些地方交警常发布与车辆违规相关的视频图片信息,记者查询注意到,这些视频或图片中有的当事人脸部被打上马赛克、车辆号牌被遮挡,但也有视频中当事人的特征和车牌未作任何技术处理。

此外,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如何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存、使用等管理制度。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30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多于30日的,从其规定。

焦点3

个人违规装摄像头最高罚5000元

针对此前存在的建设管理责任不明等问题,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纳入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违反条例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以及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问

为何要制定该管理条例?

建设管理不规范,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突出

对于制定这一《条例》的必要性,公安部在作出的说明中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打击犯罪、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反响强烈的问题亟待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一方面是建设管理不规范,建设不科学、运维不规范、监管跟不上等问题突出,在公共区域、要害部位,或者重复建设造成投资浪费,或者责任不明应建未建。同时,现行国家标准得不到有效执行,各方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因标准不统一无法互联互通,制约整体效能发挥。

另一方面,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突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前端采集、网络传输、后端平台处理等环节存在的网络安全风险日益凸显,给国家信息安全带来隐患。同时,视频图像信息在采集、传输、使用过程中缺乏统一有效监管,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安装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了规定,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加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作了部署,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公安部表示,制定相关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

■ 链接

今年以来多地出台管理办法

公安部制定的条例中指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安徽、重庆、云南等多个地方已经出台了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办法,其中还明确了安装场所等。

11月2日,安徽公布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列举了包括城市道路重要路段,旅馆、影剧院等,商业中心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机场、车站等,大型水利设施、热力供应设施等在内的14类应当建设视频图像系统的场所,其中也包括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

(责任编辑 骆璟)

2015年5月,湖南郴州文化路与燕泉北路交会处的电子监控探头。今后,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拟与居民住宅保持合理距离。

昨日,公安部官方网站就《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合理距离。此外,当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截至12月27日。

焦点1

可能泄露他人隐私场所禁装摄像头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在设置方面,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就规定中提到的“合理距离”,怎样的距离才算“合理”,是否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告诉新京报记者,“合理距离”在法律上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条例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必要就相关标准引入专家论证,“不只是法律专家,还包括技术专家,这个距离不仅是物理上的概念,还包括对辨识度和清晰度的判断,距离是否合理最终应以是否能保护个人隐私为标准。”

王旭还认为,公安部的这一行政条例最终要靠地方执行,执法过程中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

焦点2

采集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3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控制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和传输,保障信息不被删除、修改和非法复制、传输。

其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根据视频图像的使用限制规定,在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在什么情况下视频图像的信息会用于“公共传播”?王旭表示,当需要公众提供相关线索或者作为相关证据使用时,相关的视频图像会进入公众视野,如公安机关为了办案需要发布相关信息,“大数据时代政府很容易获取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非常大,为此非常有必要统一尺度进行统一规定。”

在微博上,一些地方交警常发布与车辆违规相关的视频图片信息,记者查询注意到,这些视频或图片中有的当事人脸部被打上马赛克、车辆号牌被遮挡,但也有视频中当事人的特征和车牌未作任何技术处理。

此外,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如何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存、使用等管理制度。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30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多于30日的,从其规定。

焦点3

个人违规装摄像头最高罚5000元

针对此前存在的建设管理责任不明等问题,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纳入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违反条例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以及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问

为何要制定该管理条例?

建设管理不规范,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突出

对于制定这一《条例》的必要性,公安部在作出的说明中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打击犯罪、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反响强烈的问题亟待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一方面是建设管理不规范,建设不科学、运维不规范、监管跟不上等问题突出,在公共区域、要害部位,或者重复建设造成投资浪费,或者责任不明应建未建。同时,现行国家标准得不到有效执行,各方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因标准不统一无法互联互通,制约整体效能发挥。

另一方面,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突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前端采集、网络传输、后端平台处理等环节存在的网络安全风险日益凸显,给国家信息安全带来隐患。同时,视频图像信息在采集、传输、使用过程中缺乏统一有效监管,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安装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了规定,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加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作了部署,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公安部表示,制定相关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

■ 链接

今年以来多地出台管理办法

公安部制定的条例中指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安徽、重庆、云南等多个地方已经出台了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办法,其中还明确了安装场所等。

11月2日,安徽公布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列举了包括城市道路重要路段,旅馆、影剧院等,商业中心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机场、车站等,大型水利设施、热力供应设施等在内的14类应当建设视频图像系统的场所,其中也包括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

(责任编辑 骆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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