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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2022-01-14 15:51 汉川市人民法院  

明知他人喝了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对方驾驶导致发生事故,结果双双获刑。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对一宗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刘某波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刘某波等人在汉川市马口镇一餐馆饮酒后,被告人刘某将自己所有的小型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刘某波驾驶,当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波驾车行驶至湾潭乡湾潭村十字路口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会车时发生口角,被报告人刘某波驾车回到湾潭乡沿河村刘某家中,李某报警,公安民警在刘某家中将被告人刘某波抓获。经检测,刘某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明知刘某波饮酒后,仍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给被告人刘某波醉酒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波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具体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有共同犯罪情形

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也不能让喝了酒的人开车。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刘某没有开车,但他明知刘某波醉酒,仍让刘某波驾驶自己的车,因此两人均难逃法律的制裁。


明知他人喝了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对方驾驶导致发生事故,结果双双获刑。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对一宗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刘某波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刘某波等人在汉川市马口镇一餐馆饮酒后,被告人刘某将自己所有的小型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刘某波驾驶,当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波驾车行驶至湾潭乡湾潭村十字路口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会车时发生口角,被报告人刘某波驾车回到湾潭乡沿河村刘某家中,李某报警,公安民警在刘某家中将被告人刘某波抓获。经检测,刘某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明知刘某波饮酒后,仍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给被告人刘某波醉酒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波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具体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有共同犯罪情形

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也不能让喝了酒的人开车。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刘某没有开车,但他明知刘某波醉酒,仍让刘某波驾驶自己的车,因此两人均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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